许晓地律师亲办案例
抢劫罪(致人死亡)辩护词
来源:许晓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5
浏览量:1813

肖某某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人肖某某的委托,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两人担任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及参与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基于辩护人的职责,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在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定性意见

基于辩护人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案中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抢劫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是被告肖某某所为,定罪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且被告供述与证据间尚存有疑点。

1、本案的犯罪构成中,能直接证明是被告肖某某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只有被告供述,无相应的人证物证。对于本案中的盗窃行为、持刀伤害被害人的行为等犯罪实施情节,以及犯罪行为的实施人是被告肖某某等犯罪构成要件,缺乏排他性的证据来印证被告供述;事实上,并无其他证据印证被告所述的犯罪实施情节,而印证罪行实施人是被告的唯一证据(血迹)也只能间接证明被告当时在案发现场附近道路上走过。

2、对于被告肖某某在案发现场小区外的路面上留有几处血迹的问题。第一,这些血迹与现场有一定距离,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当时就在案发现场。第二,肖某某当时居住在附近,平时也经常会路过留有血迹的道路,不能排除其凑巧在附近遗留下血迹的可能性。第三,根据肖某某所述,其在车库中受伤后还与被害人有争斗,而逃跑时是把手贴着上衣的;那么按照常理,应当是刚受伤时及争斗时更容易留下血迹,而被上衣包裹时则反而不容易留下血迹;这与在道路上多处发现被告肖某某的血迹,而现场车库中反而没有发现这一点相矛盾。

3、现场发现的香烟纸上的血迹经鉴定,并不能认定就是肖某某所遗留,这就不能排除当时现场有另有他人存在并受伤的可能性。

4、本案中侦查机关对何某(被害人男朋友)询问过程中,问到过失踪的钱包、项链、戒指的特征,但被告肖某某说钱包颜色是红色的,不是何某说的黑色,至于项链、戒指等更是从来没有见到过;那么这些项链、戒指的下落呢?我们认为这也是一个案情的疑点。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定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也存在着相应的案件疑点,故请求法院在定罪量刑时能对这些情况审慎加以考虑。

二、量刑意见

前述是本案的定性意见,基于被告肖某某当庭认罪的情况,辩护人发表如下量刑意见:

1、被告人肖某某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期间能如实供述抢劫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肖某某在侦查机关对其抓捕时未进行反抗,在讯问时也能如实供述自己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全部犯罪事实,即被告人肖某某于200796日在某某街道某某小区一车库因盗窃抗拒抓捕,持刀对被害人毛某造成暴力伤害的事实。在之后多次侦查机关的讯问中,被告人也都作了上述有罪供述,且前后供述完全一致,供述稳定。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也对其犯罪事实作了有罪供述,且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节第七条关于当庭自愿认罪的量刑原则,并结合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肖某某量刑时予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肖某某,虽客观上实施了抢劫的犯罪行为,但其犯意起源是盗窃,是为了挣脱抓捕而行使的暴力行为,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相对于直接的暴力抢劫,其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希望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某某初中没有毕业就辍学在家务农,并在17岁未成年时就外出来某市打工,在建筑工地上工作。其缺乏教育及小小年纪即需要辛苦工作的现实,导致了本案的发生。但其在案发时起初的犯意只是偷窃被害人钱包,只是在被被害人抓住后,为了挣脱抓捕,在心慌意乱的情况下拿出随身带的弹簧刀,试图以暴力抗拒;因本案中的被害人激烈反抗,致使其最终犯下大错,严重伤害了被害人,并使被害人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被告人在其口供中多次提到的案发情形也印证了这一主观事实。正如被告人肖某某供述中所述:“我挣脱不了,就用刀从我身体左侧往身后刺……我跑的时候,我听到那个女的在喊……我也没去管她……”。可见,被告人肖某某是因年轻,缺乏教育,在盗窃被抓时,为了挣脱抓捕一时心慌才暴力伤害被害人的,其更没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相对直接的暴力抢劫,被告人肖某某的主观恶性稍小,请求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肖某某在犯罪时刚满19岁,虽已达到法律上的成年人标准,但人道主义出发,仍可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某某出生于农村,其父长期赌博,不务正业,导致家庭贫困,且脾气暴躁,长期殴打肖某某及其母亲,很多次把他们母子打得伤痕累累,肖某某的成长经历了父亲赌博、家庭暴力、父母离异的变化,应该说是一个很不幸的人,因为家境贫困,缺少父爱,肖某某很早就出来谋生,因为学历低、没有一技之长,所以找不到固定的职业,以致一直处于很贫困的境地,案发时刚过了19周岁,年纪轻,阅历浅,以致本案被害人抓住他时他慌乱地拔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挣脱,本案虽然他刺了被害人数刀,但这样的行为正是一个年轻人心慌、不考虑后果的直接提现,并不能直接与手段残忍相联系。恳请法庭从人道主义出发,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酌情从轻处罚。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综合上述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其当初犯案时年龄较小,是以偷盗为犯意起源的,并无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意愿。故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肖某某从人道主义出发,酌情从轻处罚!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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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许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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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6*********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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